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2012年市对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北政发〔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北海市2010-2012年市对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海市2010-2012年市对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对市辖海城区、银海区和铁山港区实行下一轮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建立市对市辖区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一)有利于全市全面均衡发展的原则。市对市辖区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要有利于调动市、区两级积极性,既要考虑各区的利益,调动各区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考虑市本级财政适当集中财力办大事,增强市政府的调控能力,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财政收入合理增长。
(二)鼓励市辖区积极招商引资,促进市辖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原则。在新一轮管理体制中,市辖区招商引资的新办企业缴纳的工商各税全留辖区(含上一轮体制到期招商引资的新办规模以上企业),以此调动辖区放心、放手招商引资,发展区域经济的积极性。
(三)维持体制连续性原则。新一轮市对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基本上继承和延续上一轮体制的模式、结构和核算办法,只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税收收入增长情况以及三区财政供养人员变化情况等因素对原体制进行局部调整。
(四)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与区的事权划分,确定市与区的财政支出范围,合理划分收入范围和财力分配比例,做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各区经济和事业发展水平不同,核定不同的税收分成比例。
二、市对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从2010年起,继续对市辖区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固定上解、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收入范围划分。
市辖区财政收入范围包括:
1.税收分成收入。指市级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不含契税、耕地占用税、市直园区企业和三区新办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各区按固定比例分成所得。这部分税收收入市与区实行总额按比例分成,各区具体分成比例为:海城区17.23%,银海区12.01%,铁山港区9.5%。
2.各区按属地划分的居民、村民交纳的耕地占用税。
3.教育费附加分成收入。教育费附加参照税收分成比例的基础上,市财政再另外拿出9个百分点倾斜分配给三区,具体分成比例为:海城区20.23%,银海区15.01%,铁山港区12.5%。
4.海域使用金分成收入。各区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海洋管理部门必要费用后市与区3:7分成。
5.各区所属单位交纳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