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用地申请或供地计划及城市规划,拟定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批准的供地方案依法组织供地。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程序:
(一)用地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供地计划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批复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交纳划拨土地成本,占用耕地的,还须交纳耕地占用税;
(四)用地单位交清费用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
第十五条 以协议方式供地程序: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用地意向单位的申请,去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评估公司对宗地价格进行评估;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供地计划拟订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批复供地方案后,发布协议出让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五)公告期内若只有一个申请人申请用地的,则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地,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则必须以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用地;
(六)用地单位交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如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印花税等;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用地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交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公布协议出让结果,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六条 由协议出让方式转为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程序:
(一)发布挂牌出让公告;
(二)挂牌成交后,与竞得者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挂牌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挂牌出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