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前款所指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开工建设的沼气利用工程,按照备案登记的工程作业方案要求加强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凡兴建沼气利用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沼气利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并执行沼气利用工程档案备案制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复印件和《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建设档案备案登记表》报所在地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报备材料不齐全或者工程建设档案内容不完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正。
第十条 报备的沼气利用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包括:
(一) 工程施工图;
(二) 工程决算书;
(三) 工程联系单;
(四) 试气试压检验合格报告;
(五)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沼气利用工程,其建设单位还须提供已报备的工程作业方案(如有变更,应附相关变更的手续及技术资料)、工程作业方案备案登记表、竣工报告、竣工图(需加盖竣工图章)、监理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 县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的工程建设档案进行登记、分类、编号,实施统一管理,并于每季度末将当地工程建设档案登记情况报省和设区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备案登记表
2、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建设档案备案登记表
附表1:
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备案登记表
施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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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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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型
| 沼气工程( ) 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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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池容(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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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厌氧池容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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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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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
照号/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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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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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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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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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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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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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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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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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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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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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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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作 业
方 案
报 备
明 细
| |
报备时间
| |
备案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其它需要
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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