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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及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及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政发〔2011〕1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及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及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沼气利用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使用安全,根据《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及其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及其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兴建下列沼气利用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报备工程作业方案。

  (一)单池容积在100立方米(含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利用工程;

  (二)日处理污水50吨(含50吨)以上的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利用工程。

  第四条 报备的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内容包括:

  (一) 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二) 工程施工图;

  (三)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告。

  第五条 在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作业方案和《浙江省沼气利用工程作业方案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报所在地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报备的工程作业方案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对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准予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后再予备案。

  第七条 兴建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沼气利用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备工程作业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作业方案的备案登记情况提交工程建设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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