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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的通知
(海府办〔2011〕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已经2011年5月1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海口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中“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拟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各起草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时保质地完成调研、起草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起草单位要向市法制局书面说明原因,市法制局再根据具体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列入《海口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中“调研起草,成熟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项目”,组织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并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调研报告报送至市法制局。

  二、起草单位要从全市大局出发,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切实做好制度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和协调工作,着重从制度设计上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起草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各部门意见,充分协商和沟通;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送审稿时说明情况。

  起草单位报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送审稿、注释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等材料。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该规定的必要性、背景、依据、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或措施、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内容。注释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每一条的“第×条”之后注明该条文规范的内容;(二)在每一条内容的下方注明该条文拟定的理由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及具体内容。

  起草单位报送送审稿后,要积极配合市法制局做好审查的相关工作。对于需要补充报送材料或者重新起草的,不得拖延、推诿。

  三、起草单位要充分贯彻民主立法的原则,积极探索扩大公众参与的方式,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络,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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