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配合做好打击非法捕捞活动专项行动和小型渔船换证工作。
6. 关心因休渔导致生活困难的渔民生活。休渔期间,各区 要核准因休渔致使部分渔民生活暂时困难的人数,妥善安排休渔 期间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开展给渔民“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经费来源采取市里出一点,沿海各区出一点的办法解决。
7. 落实安全措施,搞好服务。休渔期间,各沿海区、镇(街 道办)要有计划地组织渔民进行技术培训及对渔业法律、法规的 学习,组织渔民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搞好渔船停港 的防台、防火、防盗、防污染和渔船维护保养、网具修补等工作,多年实践证明,“四防”(防火、防台、防盗、防污染)是伏季 休渔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渔船集中回港后防火尤其是重中之重, 要坚决做到 “三个不准”,即不准把汽油、柴油、液化气瓶等易 燃物品留在休渔的渔船上,不准在休渔渔船停泊区内进行电焊, 风割等明火作业和燃放烟花炮竹;不准在休渔渔船集中停泊的港 内装卸、运载易燃易爆危险品,区渔业主管部门要登记每艘休渔 渔船船长或船主的手机号码,有紧急情况能联系到人。为保障休 渔渔船安全度休,各区要把休渔管理与 “护渔2011”专项行动、 推进“平安渔业示范市”建设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渔船安全 检查,检查渔船证件、安全设施配备、职务船员证书等情况,加强对港口、码头的安全检查,尽最大努力消除一切安全事故隐患,确保休渔渔船的安全;做好航道停泊区的清理和划定,落实值班 制度,制定和完善各种防范应急措施;注意搞好渔港水域生态环 境保护,对随意倾倒污染废弃物,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按照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在开捕前要合理做好供油、供水、供冰等后勤 服务保障工作,确保渔船渔民在8月1日12时后正常出海生产。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到9月底)
1. 沿海各区、支队要全面掌握辖区开展伏季休渔工作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于8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海洋渔业局,再由市海洋渔业局汇总上报省海洋渔业厅。
2. 开捕后的10天内,市局相关业务处将深入沿海镇(街道办)、渔村、渔船实地调查了解伏季休渔效果,区海洋渔业主管 部门每天派专人收集渔船生产效益情况,对休渔前、后生产效益 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将有关情况报市伏季休渔管理办公室。
3. 市海洋渔业监察支队在开捕后,必须加强禁渔区线内海 域的管理,特别要加大对有害渔具渔法的查处力度。教育广大渔 区渔民群众自觉遵守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和幼鱼幼 虾保护区的有关规定,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巩固伏季休渔成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