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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新建住房价格调控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海南省住房价格统计和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十、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民众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海南省住房价格统计和信息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价格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确保全省住房价格统计准确、信息发布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城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开展住房价格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条 在国家统计局发布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后,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及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三亚调查队负责发布海口市、三亚市的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同做好住房价格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住房价格统计内容包括新建住房、二手住房的销售价格、面积、金额等用于计算价格指数的相关基础资料。

  新建住房的范围包括普通商品住房(含通过“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土地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通过买卖取得房屋产权的农垦职工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林区职工住房、工矿区职工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新建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销售的网签基础数据和二手住房成交数据等分别提供给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三亚调查队。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三亚调查队根据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在内的网签数据,由其整理后上报国家统计局。最终由国家统计局计算、汇总、公布及反馈调查结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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