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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新建住房价格调控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海南省住房价格统计和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普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主要面向本地居民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切实降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成本。做好房地产相关价格管理跟踪工作,清理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项目,减轻开发企业负担,同时合理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指导价。

  六、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各项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到位。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七、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在满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前提下,各商业银行可对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商品住房提供货款,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八、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切实负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具体责任,将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市、县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没有按要求建立完成的,各市、县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省监察厅要视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九、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安排年度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安排年度保障性住房省级补助资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住房建设规划,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市县编制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确定年度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制定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省监察厅负责对全省调控新建住房价格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未能落实调控政策的相关负责人实施问责。省民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等部门协同做好居民家庭收入调查及低、中、高标准划定工作。省统计局负责房地产开发和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销售情况的统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应协同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整治工作。海口市、三亚市政府要严格执行已出台的住房限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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