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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新建住房价格调控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海南省住房价格统计和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新建住房价格调控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海南省住房价格统计和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1〕50号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新建住房价格调控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海南省住房价格统计和信息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新建住房价格调控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建立新建住房价格调控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机构建设。各市、县政府应成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小组, 由市、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发展改革、财政、监察、 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税务、 统计、工商、物价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协调住房保障、稳定房价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科学制定住房建设(含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各市、县政府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辖区城镇范围内的居民住房和收入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加快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城镇居民收入基础信息数据库。根据房价收入比或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合理划定低、 中、高收入的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各市、县要依据本地城镇居民的住房现状和收入水平,合理预测住房需求,科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逐步解决本地居民住房问题。

  三、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各市、县应依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依法收回的闲置用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应予划拨方式供应。

  四、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各城市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控制房价的住房主要包括普通商品住房(含通过“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土地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通过买卖取得房屋产权的农垦职工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林区职工住房、工矿区职工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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