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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改造片区策划与安置房建设

  (一)改造片区策划应以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指导,对被征收户以原地、就近安置为主,使居民有归属感。征收的土地要优先满足市级、区级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的需要,如道路、学校、卫生、消防等。因土地资源紧缺,基础设施欠账较多,因此要集约化利用土地,在符合规划、无特殊景观要求和限制条件的情况下,改造片区综合容积率应不低于3.0。

  (二)安置房建设应经济、适用、美观,小区应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建设达标。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查安置房户型设计和配建商业布局合理性;市发改部门负责安置房造价控制;市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安置房建设质量。(下转第23页)

  (三)安置房建设应以集约化使用土地、营造良好居住环境为原则,在合理控制投资成本的前提下可依法适度提高容积率。安置房建设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3.5,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按照国家和本省市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棚改指挥部起草,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激励与问责

  (一)激励

  1. 为了加大棚改工作的宣传和服务力度,市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占改造片区征收补偿资金比例5%的区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专项工作经费;安排占改造片区征收补偿资金比例 1%的专项协调经费。

  2. 为了保障列入年度计划的棚改片区有序推进、按期完成,市政府对按计划完成征收补偿安置任务的区政府,根据提前完成时间,给予最高不超过改造片区征收补偿资金比例2%的奖励。

  3. 为了调动各区政府棚改工作的积极性,棚改片区改造后获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市政府按50%的比例返还区政府。

  (二)问责

  1. 辖区政府或市相关职能部门在棚改工作中不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或群体性事件的,市棚改指挥部提请市委、市政府对辖区或部门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2. 无特殊原因,辖区政府完成改造片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时限滞后计划超过6个月以上的,市棚改指挥部提请市委、市政府对辖区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3. 截流、挤占或挪用棚改资金,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并提请市委、市政府对相关负责人和主要当事人实施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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