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建立和完善中医药事业投入机制
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将中医药纳入城市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重点支持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建设、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及重点专科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十八)健全中医药服务补偿和价格机制
坚持中医医院的公益性和慈善性质,落实公立医院的政府补助政策。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应有利于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根据中医药服务的特点,建立科学的中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及时合理调整制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发挥中医药服务的特色优势。
(十九)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
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和适宜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增加中药品种报销目录,将符合条件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项目的报销比例,降低中医药项目的报销起付线。积极研究制定对应用中药饮片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给予补偿的优惠政策。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在报销范围和比例上向中医药服务倾斜,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负担,让群众“看得起病”。
(二十)切实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自身建设,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严格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准入制度,完善中医药技术标准。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和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非法中医药广告,切实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二十一)探索建立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中医行医政策与考评制度
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院等级评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中医药评审或鉴定方面实行同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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