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与对外交流
建立和完善面向社会、面向青少年、面向未来的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机制。做好中医药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合作与交流,扶持和协助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和中医药院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推动我市中医药行业对外开放。
六、提高中药的研发能力,着力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十四)着力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切实加强对中药资源的有效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开展全市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对中药道地药材的原产地保护,开展原料药材资源可持续生产技术研究。加强中药产业的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现代中药产业体系。依托海口药谷,促进形成较大规模的现代中药制药产业群。形成一批成熟的中医诊疗常规和技术方法,研制特色膏、丸、粉、剂等中成药产品。支持中药材生产企业参加GAP认证,提高中药材质量水平。
(十五)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与使用
扶持市中医医院中药制剂楼的建设和中药制剂的配制生产,以优质中医药特色服务为有效载体,支持中药制剂进社区、进农村,让更多群众受益。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中药制剂,验方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连续5年有备案记录、调剂记录和临床病历的,均可以作为该验方使用5年历史的证明资料,可根据《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免报临床试验方面的资料,形成中医特色方剂,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卫生院、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使用。鼓励中医医院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加工配制中药制剂。
七、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中医药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
(十六)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
成立市中医药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和组织推动。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动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发改部门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投入政策,对中医药发展给予资金保障。科技部门要牵头组织好中医药现代化工作,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平台。人社部门负责按规定将中医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定合理的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会同卫生部门研究制定将中药院内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实施意见。同时,人社、科技、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要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物价部门要制定支持中医药发展的价格政策。食药监部门要加强中药市场管理,严厉查处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履行好对中医药工作的规划指导和协调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