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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核定的标准进行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

  对考核不合格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节余出来的政府补助,应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市前三名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对此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得分名次排在全市最后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次考核得分名次均排在全市最后三名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运用。

  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工作要求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落实和细化《海口市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和《海口市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抓紧制定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

  各区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改革方案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成立专门机构,确立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3:
海口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

  为贯彻落实《海口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对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村卫生室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到区,再由区落实到村卫生室。

  二、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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