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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被撤销的卫生院分流人员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七)卫生院被撤销的,其撤销前拖欠员工的工资和生活费,应由原单位一次性补发;其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保险费,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由原单位一次性补缴。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党委、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区卫生部门牵头,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分流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按规定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二)明确实施步骤。人员分流按先分流后竞岗的程序实施。分流人员填写《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意愿表》,经镇卫生院初审,区卫生、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从单位分流方案批准起3个月内完成。

  分流人员年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所在单位分流方案批准之日。

  (三)保障经费支出。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深造期间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四)实行人事代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3年内免收代理费)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

  (五)严肃组织纪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下降。对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背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六)加强民主监督。各地要主动向乡镇卫生院职工宣传分流人员安置的政策、措施,将范围对象、政策规定、方法程序等予以公示、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七)维护和谐稳定。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关系到镇卫生院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宣传引导,精心组织,逐人落实,妥善安置。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2:
海口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海口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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