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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②转业、复员军人到地方后工作不满3 年的;

  ③烈士遗属和现役军人配偶;

  ④归侨和侨眷;

  ⑤残疾人、工伤和因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⑦配偶方已经下岗(失业)的;

  ⑧离异或丧偶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⑨因伤病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

  (二)非在编分流人员。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 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

  3. 推荐工作。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镇卫生院择优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工作。

  四、被撤销单位人员的分流安置

  (一)撤销单位人员安置范围:经批准撤销之日该卫生院经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的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卫生院被批准撤销的,人员原则上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安置,若本系统内其他事业单位有空编,应当遵循个人条件与空缺职位相匹配的原则,在本系统内重新安置。卫生院合并或职能划转的,人员分流安置由合并或接收单位负责,符合本《意见》提前离岗、提前退养条件的,可办理提前离岗、提前退养。撤销单位的人员无单位接收的,不执行提前离岗和提前退养办法,实行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进行安置。

  (三)经批准撤销的镇卫生院,其主管部门要对全部离退休(职)人员提出具体安置意见,予以妥善安置。

  (四)撤销单位工作人员安置费用由原经费渠道解决,原经费渠道无法解决的,由撤销单位财产变现解决,财产变现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

  五、分流安置待遇

  (一)提前离岗人员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待遇;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时,离岗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视为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

  (二)经批准提前退养的人员,其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退养期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80%领取生活费。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时,提前退养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视为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晋升档案工资,相应调整生活费。

  (三)提前离岗人员和提前退养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交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缴交部分由个人负担,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发放养老金。

  (四)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可享受如下待遇:连续工龄10年(含10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连续工龄5年(含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2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连续工龄5年以下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1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

  (五)待岗人员待岗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基本生活费。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可在本单位出现空编时重新竞争适合的岗位,或自谋出路。待岗期满后,仍不能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单位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个人档案移交市人才劳动交流服务中心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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