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海口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促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遵循“分类指导、精简机构、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内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组织机构:成立海口市镇卫生院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区区长,市编办、发改、财政、人社、监察等部门领导组成。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镇卫生院工作,现在职在岗的各类人员。
三、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在编分流人员。
1. 退休、退职。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提前离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 年的国家干部,一律提前离岗休息,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3. 提前退养。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且工作年限满20 年的国家干部;或工作年限满30 年的工作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含工人),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养手续。
4. 辞职自谋职业。在规定时限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
5. 辞退。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予以辞退:
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③因机构改革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的;
④不履行义务,不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⑤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
⑥受到刑罚或严重违法违纪的。
6. 设置辅助性岗位。基层医疗单位机构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同时进行,重新核定编制后,镇卫生院实行全员竞争上岗。经竞争上岗,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被聘人员,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辅助性工作,其工资待遇视岗位情况确定。
7. 待岗。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且又不愿意从事辅助性工作人员,列为待岗人员,待岗时限为2 年。镇卫生院(不含被撤销单位)不得安排下列人员待岗(本人申请除外):
①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