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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海口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促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遵循“分类指导、精简机构、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内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组织机构:成立海口市镇卫生院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区区长,市编办、发改、财政、人社、监察等部门领导组成。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镇卫生院工作,现在职在岗的各类人员。

  三、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在编分流人员。

  1. 退休、退职。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提前离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 年的国家干部,一律提前离岗休息,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3. 提前退养。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且工作年限满20 年的国家干部;或工作年限满30 年的工作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含工人),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养手续。

  4. 辞职自谋职业。在规定时限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

  5. 辞退。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予以辞退:

  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③因机构改革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的;

  ④不履行义务,不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⑤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

  ⑥受到刑罚或严重违法违纪的。

  6. 设置辅助性岗位。基层医疗单位机构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同时进行,重新核定编制后,镇卫生院实行全员竞争上岗。经竞争上岗,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被聘人员,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辅助性工作,其工资待遇视岗位情况确定。

  7. 待岗。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且又不愿意从事辅助性工作人员,列为待岗人员,待岗时限为2 年。镇卫生院(不含被撤销单位)不得安排下列人员待岗(本人申请除外):

  ①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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