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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沪财法[201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局各处室: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67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财法〔2011〕17号)要求,切实做好行政强制的各项工作,现就本市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了解行政强制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行政强制设定权、实施程序、监督、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要结合“六五”财政法制宣传工作,对宣传行政强制法作出具体部署,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宣传文章等多种形式,利用报纸、媒体、网络等多种途径,组织好本单位的宣传活动。

  要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将行政强制法的培训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人员的基础法律培训科目,凡具体从事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行政强制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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