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沪财法[201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局各处室: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67号)和《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财法〔2011〕17号)要求,切实做好行政强制的各项工作,现就本市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深刻领会
行政强制法的精神,了解
行政强制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行政强制设定权、实施程序、监督、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要结合“六五”财政法制宣传工作,对宣传
行政强制法作出具体部署,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宣传文章等多种形式,利用报纸、媒体、网络等多种途径,组织好本单位的宣传活动。
要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
行政强制法培训,将
行政强制法的培训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人员的基础法律培训科目,凡具体从事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
行政强制法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