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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

  --切实保障民生权益,维护社会善良风俗。妥善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权属侵权等各类民事纠纷,依法保障和促进国家民生政策的落实,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审理好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涉及社会公德的案件,准确预测案件裁判结果对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影响,有效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示范作用,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提升社会道德水平。

  --改进司法方式方法。注重总结调解方面的经验,对调解的原则、方法、技巧进行研究,特别是对调解的方法进行系统梳理归纳,便于广大法官学习、借鉴和运用;推广设立“三农案件”、婚姻家庭、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等专门法庭或合议庭的做法,不断提高对多发性民事案件的处理能力;完善民事简易程序,积极开展小额案件速裁机制试点工作,不断满足群众方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

  7、 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要加强商事审判工作,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 黄蓝” 等重点区域带动战略,妥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防止因利益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切实增强商事裁判理念,牢固树立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兼顾、交易安全与效率并重、商事特别法优先适用以及尊重商事交易规则和惯例的理念,使司法结果更加符合商法的立法目的,更有效地服务商事交易。特别是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对商事案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处理,防止诉讼迟延,促进提高交易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

  --妥善审理涉及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等领域的案件,涉及企业之间相互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以及民间借贷等引发的案件,打击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保护合法金融债权,防止因金融风险波及社会稳定;妥善审理企业破产、重组改制、公司清算等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产处理和职工安置等工作,努力实现“无震荡”破产。

  --积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注重加强对守约方的保护,增加违约方的违约成本,鼓励支持诚信守法行为,打击制裁违法失信行为。特别是对垄断经营、恶意竞争、哄抬物价等行为,要加大制裁力度,促进公平竞争,通过公正司法明确规则、树立导向,增强社会诚信规则意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

  8、监督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社会管理职责。要加强行政审判工作,认真落实“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促进行政管理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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