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
(2011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人民法院保障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
1、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变化,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全省各级法院和广大干警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上级部署要求上来,切实把保障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2、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手段和理想模式,实现社会管理过程全面法治化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司法是解决社会冲突、协调利益关系、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每一项审判都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每一起案件都是在具体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纠纷高发多发,诉讼执行案件居高不下,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法院工作与社会管理的密切关系,自觉克服“社会管理与己无关”的错误认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切实找准参与社会管理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科学定位,准确把握人民法院保障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任务要求
3、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全省法院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以发挥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三大功能”为着力点,以完善管理服务机制措施为保障,依法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降低社会风险,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同时在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实现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