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供电局根据工能局和乡镇有关证明予以供电。
(六)公安局根据工能局和乡镇有关证明核定炸材。
四、部门职责
(一)乡镇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需要布局的民生保障采石场进行申报,制定民生保障采石场日常生产管理规范等一系列措施,全权负责民生保障采石场的日常生产管理。
(二)部门职责
1、工能局负责对各乡镇申报的民生保障采石场确定数量并进行备案,协助和配合各乡镇对民生保障采石场进行日常监管。
2、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拟设立的民生保障采石场进行实地踏堪、划定采石范围。
3、安监部门协助乡镇负责民生保障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民生保障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民生保障采石场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公安部门负责民生保障采石场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民生保障采石场在取得工能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证明后,予以核定爆炸物品用量。
5、电力部门负责民生保障采石场的用电保障。民生保障采石场在取得工能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证明后,予以供电。民生保障采石场到期后,按有关部门通知停止供电。
6、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在民生保障采石场设置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有关要求
(一)民生保障采石场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报,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全权负责监管,本民生保障采石场供应范围内工程完工后,由乡镇根据辖区内项目自行调剂 ,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民生保障采石场必须遵循规模化、规范化和便利的原则,严禁在不符合规定的地方选址,生产必须以满足当地民生保障项目建设为主要目的,立足于为本地建设提供最大的便利。
(三)民生保障采石场生产的产品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产品价格在当地同期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低于15%供应民生保障项目,最高上限价由乡镇确定,并报县工能局备案。超出最高上限价的,轻者给予处罚,重者予以关闭。
(四)本次民生保障采石场服务年限截止2012年12月31日。
六、自行文之日起,《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县民生保障工程砂石料供应场规划方案>的通知》(威府办〔2010〕39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