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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出口基地”认定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出口基地”认定名单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0〕184号)


各市、县(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出口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0〕133号)以及《关于第一批“浙江省出口基地”认定名单公示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0〕177号),经审核并公示,现将第一批“浙江省出口基地”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出口基地的培育发展工作,进一步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级负责、合力推进外贸转型升级的局面。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本地区出口基地建设,出口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出口基地管理机构,对出口基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协调。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负责本地区被认定出口基地的统计、促进、调研和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要求每半年报送出口基地运行情况、出口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公共服务平台经营情况、重点企业运行情况及相关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每年2月上旬报送出口基地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安排。
  二、经认定的出口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出口基地发展规划落实情况、政策资金落实及配套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区域技术创新和出口品牌建设情况等。对发展良好的出口基地加强宣传,并给予政策支持,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出口基地予以摘牌。
  三、经认定的出口基地,可获得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的支持,包括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设备、技术、信息资料、软件等方面的投入,并优先申报国家级出口基地。
  四、2009年认定的金华市、新昌、杭州市萧山区、瑞安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和舟山市船舶出口基地等5个省级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归入第一批“浙江省出口基地”名单。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批“浙江省出口基地”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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