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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可通过厅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申请获得相关信息,并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详见附件1: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
  第十二条 厅门户网站提供申请格式文本下载服务,并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格式文本及网站意见箱的设立、意见箱内容的回复、统计汇总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意见箱的回复督办由监察室负责。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办事大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负责对信息公开的统一受理和答复,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办事大厅受理点当场或通过网站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办事大厅受理点及时回复申请人;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办事大厅受理点将信息转送责任处室后,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办事大厅信息公开受理点根据处室反馈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对象。(详见附件2:厅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办理流程单)。
  办事大厅信息公开受理点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书面答复申请对象:
  (一)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对象不予公开;
  (二)不属于本厅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对象;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对象;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对象更改、补充申请。
  办事大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每日上网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反馈等情况。
  第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应申请对象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对象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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