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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政法处负责对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
  省商务厅办事大厅是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负责依申请(书面、现场等形式)信息公开的统一受理、转发、反馈和答复工作;门户网站部分受理、答复等工作,并为申请对象提供咨询。
  第五条 厅处室主要负责人作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室发布的政府信息负责。并应指派人员作为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信息员,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性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时核对本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定期发布、更新本处室应公开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信息受理,并对以上工作情况做好登记,汇总、保管;
  (三)在每月5日前完成对上一个月处室公开信息的核对工作,并将本处室主要负责人确认的信息公开目录提交厅办公室;
  (四)根据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意见,按时将本处室公开信息发布到厅门户网站对应栏目内;
  (五)完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对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

  第七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事务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格式,并根据厅各处室行政职能特点,对公开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并督促厅各处室及时完成本处室公开信息内容的更新。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 属于国家秘密以上的;
  (二) 涉及商业和商务领域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处室信息员应当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及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厅办公室负责改进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政府公开信息查询、汇总等相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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