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商务办发〔2011〕30号)
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和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浙江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浙江省商务厅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按
《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和职能相关的信息,均应在厅门户网站公开或按依申请程序予以提供。厅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省商务厅门户网站为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
第四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在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机关各处室是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更新及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等相关工作。
厅办公室负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电子文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技术维护工作。
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符合《国家保密法》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