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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1〕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五月九日

  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以下统称被举报人)违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 (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奖励。
  举报的违法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 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保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六)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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