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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宁财教〔2011〕299号、宁人社〔2011〕199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0-2011学年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0]293号),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免学费政策的覆盖范围比例和认定标准

  从2010-2011学年起,将技工院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对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并将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比例从5%(扣除涉农专业学生)提高到6%。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二)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三)孤残子女;

  (四)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

  (五)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未达到6%免学费比例的,学校可根据学生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认定补足。

  二、免除学费的经费补助

  技工院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具体措施和经费补助标准参照《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宁财教规字[2010]1号)的要求执行。

  三、要求

  (一)建立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具体负责人、安排专职业务人员专门负责。对虚报学生人数,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收回套取的资金,并对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立评审机制和公示制度。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核发工作由学校负责,按照个人申请、学校评审、结果公示、核发资金的程序进行。各学校应强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的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同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学生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免学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档案和检查情况档案,每次检查情况要经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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