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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韦翠环同志退休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韦翠环同志退休的通知
(南价综〔2011〕13号)


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韦翠环同志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同意其退休。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韦翠环同志退休费比例按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85%计发,折算后的职务工资为408.00元、级别工资为875元,合计退休费为1283元。退休费从2011年07月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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