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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十二)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在我省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到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十三)支持股权投资行业自律。云南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应加强对本省股权投资基金业的管理,建立与政府部门和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沟通联系,组织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组织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与交流。
  四、建立股权投资项目传导机制
  (十四)建立股权投资项目库。通过企业申报、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等方式,结合“两强一堡”战略建设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由省金融办指导云南省股权投资发展中心牵头建立股权投资项目库。加强对拟入库项目的筛选工作,通过建立项目筛选机制来体现政府投资意图,调整产业布局,优化投资结构。
  (十五)实现信息共享。纳入我省股权投资项目库的企业,列为我省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凡在我省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均可免费共享省级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并对其投资企业上市进行重点扶持。
  五、建立政策扶持机制
  (十六)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在我省注册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含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个人的,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规定的优惠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规定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我省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年在我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由注册地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我省规划的金融产业园区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金融产业园区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十七)对高级管理人才给予奖励扶持。对在我省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高管人员,由注册地财政部门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对符合《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强化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04]14号)条件的,可享受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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