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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五)鼓励国有资本参与股权投资基金。鼓励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示范带动作用,最大限度地撬动社会资本,活跃我省股权投资市场。
  三、建立市场准入和市场规范机制
  (六)明确股权投资类企业性质。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依法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服务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七)确定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准入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我省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其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八)划定股权投资类企业的业务范围。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以下业务:一是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有关服务;三是股权投资咨询;四是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有关业务。股权投资企业可开展以下业务:一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所募集的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立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二是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三是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有关业务。
  (九)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运作行为。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十)依法对股权投资类企业予以工商登记。在我省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或已经注册设立的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经省金融办对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方案审查并出具有关意见后,持省金融办出具的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注册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在我省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注册地商务部门申请批准后,再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商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注册地政府金融办意见。
  (十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表述。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应当为:“云南**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或“云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应当为:“云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为:“云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云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为:“云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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