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含:申请特殊工时种类、申报岗位、工种,人数,实施方案,主管部门意见,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材料真实承诺等);

  (三)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劳动保障证副本复印件;

  (四)与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等规章制度,以及《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合同等);

  (五)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花名册;

  (六)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有毒有害的应出具卫生防疫等部门生产环境达标证明;

  (七)劳务派遣单位同意实际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特殊工时的书面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工商注册登记属地管理原则受理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

  同一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中央在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批复执行。

  驻宁部队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国有企业,可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亦可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外省市企业已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其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经企业授权后,由分支机构携外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文书和申请材料,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 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考勤及工资支付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下达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企业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