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1〕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产业集团(公司)、开发区,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的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向工商注册登记申请地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行政辖区内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企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依法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