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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临街商铺和餐饮门市是否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小区和居委会是否配垃圾房或建盖垃圾中转站。

  (四)是否有在果屑箱旁乱堆垃圾等行为。

  (五)是否有采摘花果、损毁树木以及践踏草坪、花坛的行为。

  (六)是否有在树木上刻字、拉绳、挂物等行为。

  (七)是否有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挂乱晒、乱堆乱放、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宠物放养等现象。

  (八)门店牌匾是否牢固或影响市容。

  (九)是否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十)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依法对落实本责任制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各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维护环境卫生、绿化成果、市容环境秩序的教育,培养学生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和责任意识。

  第十条 成立南涧县城“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领导组,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和县文明办主任为副组长,县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新闻办、南涧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各1名领导为成员。

  领导组负责本责任制落实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领导组成员单位中抽调。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履职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执勤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每天8时至20时开展监管工作,做到人员到位、时间到位、管理到位,发现责任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进行指导和督促。

  (二)工作人员每天必须对所管辖区域进行1至2次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三)对实施本责任制工作执行不彻底、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责任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检查,并组织考核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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