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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医疗费实行后付制结算的通知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医疗费实行后付制结算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0〕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2009年9月1日起,我县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临时工)纳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给付结算实行由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这种结算方式给单位及工伤职工带来诸多不便,且不符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革工伤保险医疗费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大劳社〔2005〕150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医疗费实行“后付制”结算,即工伤医疗费由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先垫付,待医疗终结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给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现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医疗费实行后付制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后付制具体操作办法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转到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亲属或本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开具《工伤职工赴工伤协议医疗医院治疗证明》。

  (二)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凭《工伤职工赴工伤协议医疗医院治疗证明》,先垫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待医疗终结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约定,审核支付给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不需要住院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待工伤认定后,依据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检查单据、双处方收费凭据,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账。

  (四)对超“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陪床等自费项目及其他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向工伤职工收取。

  (五)旧伤复发需再次治疗或工伤后续、康复治疗的,先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情况紧急的可后补手续),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证明接收治疗,先垫付医疗费用,待医疗终结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给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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