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期分析,接受监督
1.县、乡镇合管委要切实加强管理,定期分析、研究、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2.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认真落实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标准、规定,对管理制度、补偿程序、医疗收费标准、药品价格、补偿比例等向社会公开,定期向同级新农合“管委会”汇报工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农合“监委会”、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十四、监督处理
(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报销程序,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减免报销情况进行公示。村级新农合补偿公示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指导、检查。
(三)审计部门每年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告审计结果。
(四)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错报、虚报、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按相关规定查处。
(五)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对辖区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不定期抽样审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分析评估,并组织专家组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病历、收费、补偿等全面评估。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退赔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县乡合管办给予政策宣传教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将本户《合作医疗证》转借他户就医的。
2.私自在《合作医疗证》上新增参合人口的。
3.持他人《合作医疗证》冒名就医的。
4.私自涂改本人或他人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医疗收据的。
5.自行开方取药或授意医护人员、售药人员作假的。
6.有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追回不应由合作医疗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可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未执行药品、耗材统一采购的有关规定,不严格执行基本诊疗目录、基本用药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设施标准,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药品作价办法的。
2.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擅自扩大门诊观察输液,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收住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3.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做假病历,违反规定将病人收住超标准病房的。
4.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管理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5.违反用药规定,开大处方、人情方、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6.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合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品(含健字类)以及生活用品兑换成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的。
7.治疗中使用或开售“三无”药品,假冒伪劣、过期变质药品的。
8.不按处方足量向患者供药品,截留病人药品的。
9.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而发生报销异议或纠纷,或者自费药品、自费项目不单独划价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