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住院费控制制度。根据全州上年同级平均费用水平、结合诊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各单位要加强医药费控制管理,努力降低参合群众医药负担。对于已经明确包干费用标准的病种,要实行单病种结算报销。
3.严格掌握各项检查化验指征。要加强临床诊疗管理,提高检查化验阳性率。对临床诊治没有任何意义的检查项目,坚决不做。全县参合人员均可在县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辅助检查报销。门诊辅助检查病人不得收取挂号费、诊查费。
4.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所开药品及所做各项检查详细记录在处方、病历资料、住院医嘱上,接受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有关职能部门、群众的监督。
5.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完善院(所、室)内部监督机制,医疗机构损害参合农民利益的,参合农民据实向乡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十二、信息管理
(一)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有关参合档案、基金管理、补偿支付、管理资料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的登记、存档工作;按省、州合管办的要求统计、上报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安全性。
(二)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乡镇负责参合人员信息录入,并将录入信息传输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做好系统维护及协调工作,通过网络系统对乡镇和定点为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三)按照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集中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接入省级信息平台,通过收费系统接口或系统平台结算新农合减免报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信息必须实现当日明细上传省平台,出院系统自动审核结算,否则不予核销。
十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当前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关心农民群众身体健康,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有奖惩,纳入对领导干部履职考核内容,兑现奖惩。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作“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一把手工程”来抓,把组织、引导、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政府行为,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应有职能,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广泛深入宣传。各乡镇要充分利用群众会议、卫生节日和进村入户的有利时机,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政策咨询工作。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咨询活动,在全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尤其要使用媒体、身边典型事例等,使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自愿、积极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部门协调联动。各部门要协调联动、通力协作,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乡镇党委、政府要发动乡镇、村组干部深入农户,带着感情做工作,真心实意办好事,引导动员群众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完成好辖区内农户统筹资金的收缴工作;卫生部门要当好参谋,探索更加适宜的模式,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民政部分要做好医疗救助和特殊群体资助参合工作;人口与计生部门要做好对计划生育优扶对象的资助参合工作;广播电视和新闻媒体部门要做好新农合政策宣传和正面引导工作;政府其它有关部门要从政策上、经济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支持,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