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持慢性病卡的参合患者凭处方和发票(注明药品通用名)直接到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核销,原则上每个季度核销一次。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一)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设置、符合《
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和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可提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书面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按识别名称分省、州(地)、县(市)、乡(镇)、村;其它医疗机构(含民营)的分级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决定。
(二)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县卫生局审批,批准后签订服务协议,并按服务协议开展新农合业务。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终止服务协议。
(四)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简称“合医办”),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或分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医院“合医办”要及时组织各科室学习年度新农合政策,专人负责新农合政策宣传、补偿办法落实、补偿公示、补偿申报,基金结算、资料管理、系统维护等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新农合工作顺利进行。
(五)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机构内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下列内容:
1.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常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报销流程和补偿报销规定;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报销的项目;
5.每月公示本机构就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住院补偿报销情况;
6.县合管办要求的其他公示项目。
(六)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置补偿报销窗口,并有明显标识,安排专人进行补偿报销与结算;村级定点机构在群众就诊时现场直接减免。医务人员及补偿报销人员必须对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合作医疗证》、是否在可报销范围等进行认真核对,防止冒名、借证就医。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门诊参合患者提供处方及门诊发票,为住院参合患者提供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或复式处方、病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转诊表及其它相关报销证明材料。提供材料不得收取费用。
(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对参合农民报销的费用要单独建账,使用统一的票据和账册。报销材料按会计原始凭证规范管理。
(九)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十)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管理,不断改进服务质量,继续推进新农合付费制改革,努力降低参合患者医药负担,为参合患者提供质优价廉疗效好的医疗服务,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1.实施门诊费用控制管理。村级平均日处方值不得超过30元,乡镇门诊平均日处方值不得超过40元,县级门诊平均日处方值不得超过50元。实行“按比例补偿,平均费用控制”的减免补偿办法,月平均费用超过限额的部分新农合基金不予核销。患者每天在同一个定点医疗机构的同类处方(西药处方、中草药处方、辅助检查处方)限报销一次。急救(抢救)、门诊小手术、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病人的医疗费用不受日处方值限制,但要服从物价政策和门诊封顶管理的要求。村级门诊观察输液人次控制在当月总诊疗人数的50%以内,超过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用药原则上不得超过4组,抗菌素的使用不得超过2种,村级谨慎使用激素。一般疾病门诊用药量和出院带药量不得超过3天剂量,慢性病门诊用药量和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剂量,超过部分的药品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