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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9.病人使用的一次性生活消耗品:如:尿壶、盆、桶、一次性便盆、尿垫、尿布、卫生纸、一次性鞋套、洁净袋等。

  10.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

  (七)慢性病申报及病种范围

  1.慢性病申报。在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上近两年的病史治疗资料,经二级以上医院鉴定(精神病患者由大理州精神病院鉴定),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县卫生局审批后,领取慢性病卡。

  2.慢性病病种范围。慢性病特指血液透析、癌症放化疗、重型脑部疾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活体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斥治疗)、全身肌肉萎缩侧索硬化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心血管疾病(室性心率紊乱、心肌梗塞、心衰Ⅱ°、先天性心脏病)、肝硬化(蛋白倒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共12种。

  十、就诊管理与减免报销程序

  (一)就诊管理

  1.参合农民因病就诊时,可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凭《南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或户口册),办理就诊登记手续。

  2. 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州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即时结报的,必须由到县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全省统一的“转诊表”且按要求填写齐全,否则不予即时结报。

  3.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到省级新农合定点机构住院治疗的患者,须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全省统一的“转诊表”。转诊表须经县合管办核实患者当年可报余额,明确经办人和联系方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4.急诊或外出务工参合农民可先到当地新农合定点机构就诊住院,入院一周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当地县级合管办并补办相关手续。未经批准而自行就诊或急诊或外出务工参合农民未按时办理相关手续者,不得进行报销手续。

  5.我县特指边远地区包括:无量山镇的古德、马街和可保村民委员会,宝华镇的美星、兔街;南涧镇的保安村民委员会;乐秋乡的麻粟、乐秋村民委员会;公郎镇的官地村委会、碧溪乡的新虎村委会等与邻近县相接壤的村委会。

  (二)减免报销程序

  1.门诊减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就诊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结算窗口)按补偿规定直接补偿,补偿时必须出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册)及相关材料。

  2.住院医药费报销。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出院时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册)同时提供住院发票,住院治疗、检查、用药金额明细清单,出院证明在就诊机构的新农合补偿结算窗口领取报销。其中,70周岁以上持《优待证》的参合患者报销必须提供其身份证和《优待证》复印件,住院分娩的报销必须提供准生证明复印件,否则不能享受相应报销优待政策。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患者,必须提供商业保险单复印件,才能使用发票复印件报销。

  3.州级、省级和其它县外医疗机构住院费报销。三个月内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册)、转诊表或相关证明、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发票、诊疗费用清单、出院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办理相关补偿手续。确因外地就医交通不便、报销材料不全需补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时间推迟,可酌情考虑延期补偿。

  4.在实施省、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的试点机构住院报销方法,与县内住院医药费报销相同。

  5. 边远地区[特指]到毗邻县的临近乡、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先垫付其医药费,出院后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册)、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发票、诊疗费用清单或复式处方、出院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办理相关补偿手续,且不视为转诊。门诊按县内同级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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