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费用补偿仅限于县内县、乡镇、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包括中医药处方和门诊辅助检查)。
2.门诊不设起付线,村级门诊按40%比例进行补偿;乡级门诊按40%的比例进行补偿;县级门诊按30%的比例进行补偿。
3.门诊费用补偿支付封顶线为每人每年累计200元(包括门诊辅助检查减免报销部分)。
4.持慢性病卡的参合患者门诊费用(限于该慢性病的用药范围)按50%比例报销,报销封顶线1000元。
(三)住院补偿。住院实行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起付线,按比例补偿,设封顶补偿的管理办法。
1.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为70%。
2.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为65%。
3.在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为40%。
4.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600元,补偿比例为35%。
5. 未列州级和县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20%。
6.住院补偿支付封顶线为每人每年累计30000元(各级住院补偿累计)。年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计算起付线。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一周内)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一次起付线。
(四)特殊情况的补偿报销
1.农村孕产妇补助报销。凡参合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册和“准生证明”,按以下标准享受新农合补助报销。
县内住院分娩,按《南涧县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享受新农合补助报销。
县外住院分娩(不分形式),按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标准报销,超限价部分由个人负担。
2.急救(抢救)病人补偿。急救(抢救)病人,在收住院或转院前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或纳入)普通住院病人的标准进行补偿,但必须提供急救(抢救)证明或急救(抢救)记录,复式处方或费用清单、费用发票等报审材料。
3. 外出期间住院补偿。打工、经商、就读学生以及外出期间发生疾病的,到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就诊,住院费用按省级、州级或其它县外综合医院(含民营医疗机构)标准报销。但要提供打工、经商、就读学生以及外出的证明材料。
4. 肺结核病补偿管理。在结核病控治项目实施期间,按照肺结核病治疗管理规定,不能纳入项目管理的病人和项目病人门诊费用的自费部分,按县级住院标准在当年内补偿报销,报销时必须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病情证明、复式处方或费用清单、费用发票、补偿登记等报审材料。
5.精神疾病的补偿管理。凡我县的参合农民到大理州精神病医院(州二院)和大理州民政精神病医院治疗患者,住院比照县级标准报销,门诊(限精神疾病用药)按乡镇标准报销。
6.持优待证老人的补偿管理。凡年满70周岁以上(包括70周岁)并持《优待证》的参合患者,按就诊医疗机构的级别,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
7.中医中药政策。参合农民在大理州中医院、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在同级基础上提高10%。
8.边远地区[特指]群众到毗邻县的临近乡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县内同级标准报销。
九、补偿范围
(一)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因发生自然疾病或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以及责任意外伤后发生的自然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所支出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常规检查费、处置救治费(含血液费)等,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范围、标准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