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和门诊救助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根据上级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乡镇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编制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及资金的管理发放;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并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协调和监管;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查和相关材料的审核、救助对象的确定并汇总上报,负责本乡镇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调、监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居)委会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救助对象家庭情况的调查、核实,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向上反映辖区城乡医疗救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本级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卫生部门做好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并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情况和资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涧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