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和门诊救助对象。
(一)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在册住院救助对象)。
(二)门诊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在册门诊救助对象)。
第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和门诊救助的内容。
(一)住院救助。主要帮助因病住院救助对象解决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用。
(二)门诊救助。主要帮助已明确的救助对象解决部分门诊费用。
(三)资助参保参合对象。主要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特殊困难人员。
(四)临时医疗救助、慈善援助。主要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得到相关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部分医疗费用。
第七条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的救助程序。民政部门将在册住院救助对象名单提交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核实救助对象身份的依据。在册住院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时,经定点医疗机构核实身份,确认无误后,在进行治疗的同时及时向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出就诊通知书,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定点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救助通知,明确对其救助比例、救助限额等有关内容。救助对象出院时,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补偿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民政部门回复的医疗救助通知书中明确的有关内容,计算出该救助对象应该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并进行垫付,定期与民政部门结算。
第八条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的救助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对象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或经批准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其他在册住院救助对象,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50%的救助,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40%的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对个人年累计负担医药费用特别巨大而又特别困难的人员,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最高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凡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一般不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