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审核资料,由江苏省财政厅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各市、县上报的申报资料后,于每年2月28日前送达江苏专员办。
第四条 在向江苏专员办申报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审核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省级财政部门及其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
3、各市、县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上年度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年度各市、县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应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签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4、相关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等必要文件。
5、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
6、根据财办综[2010]105号文件规定填报的下列报表:
(1)《 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2)《 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7、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江苏省财政厅和省级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与各市、县财政部门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申报时间,及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报审核资料,如因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完整和不真实造成申请补助资金得不到确认等后果,由提供资料的相关部门负责。
第六条 江苏专员办在收到省财政厅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审核资料后,按照非现场审核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审核工作。江苏专员办在每年审核上报资料的基础上,实地抽查审核不少于3个市、县,具体现场审核的地区由专员办依据非现场审核情况确定。江苏专员办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出具。
第七条 江苏专员办应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基础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补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核算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关注市、县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跟踪问效工作开展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多报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等重大问题,一经查实,将上报财政部,按照《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