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苏监〔2011〕22号)
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相关市(县)财政局、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通知印发),为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工作,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联系人:李忠,电话:(025)51816263。
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审核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江苏专员办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通知印发)以及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0]10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审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申报城市棚户改造补助资金审核的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