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修订,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其所属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财政、规划、经济、房产、科技、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低能耗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