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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桂江船舶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船舶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桂江船舶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船舶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11〕39号)


南宁桂江船舶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批准收取船舶交易服务费的申请报告》悉。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交水发〔2010〕120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函〔2011〕16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依据成本测算等情况,现对你公司船舶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对象

  船舶交易双方。

  二、收费标准

  船舶交易服务费按船舶交易(二手船舶交易)成交额的0.5%收取,由交易双方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交易双方各承担50%。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你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三、服务内容

  你公司应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交场所、设施和信息,建立和保存交易文件档案,录入和报送成交信息,建立完整的船舶信息数据库,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同时你公司应与船舶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或约定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

  四、船舶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公司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将服务内容、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和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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