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供销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着力在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充满活力、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集团,不断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进一步落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各县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支持我州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考虑供销合作社的实际困难,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由同级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方案,切实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协商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土地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形式,对原有商业、生活设施进行改扩建,盘活社有资产。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十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
抓紧完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规划,州、县两级财政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服务网络建设列入州财政支农资金预算,专项扶持。按照政府引导、供销社主办、各部门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搭建农村社会化服务平台。州、县财政建立农资储备周转金和农资储备补贴金,用于紧缺农资的储备和调运,确保农资保质保量供应。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牧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国家农牧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牧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输销售设备,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的组织管理工作。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
(十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的金融服务
各级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逐步提高供销合作社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切实缓解供销合作社企业融资困难。对供销合作社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所需贷款,给予优先保证。允许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各类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