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超过企业净资产1/3 和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四)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等情形;
(五)公司因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股权安全的情况;
(六)转让和抵押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和关键设备;
(七)公司其它涉及国有股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国有股权质押担保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股权可依法向持股单位债权人或向州国有全资或控股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十四条 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对外质押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质押国有股权除州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外应报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后执行。
第六章 国有股权收入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股股利分配原则上采取现金分配方式,经股东大会决议采取分配现金股利方式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应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被投资企业不及时上缴股利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收取资金占用费。国有股权持股单位应按时足额收缴国有股应分股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二十七条 国有股股利收入由财政部门收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缴,并将国有股利收入纳入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八条 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除州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外可以依法转让。其转让收入由财政部门收缴入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