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11〕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人民政府所拥有国有股权的各类独资、控股、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是指有权代表政府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取得的股份。
第四条 国有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公司法人财产权;
(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
(三)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五条 阿坝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州本级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有股权的界定
第六条 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