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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任期奖励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第二十五条 任期届满后,国资委通过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指标进行追溯,重新核定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调整薪酬。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其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薪酬。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减发、停发其薪酬。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细则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按本细则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的企业负责人,不再执行其他经营业绩考核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对子企业、控股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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