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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护管理工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配备3至5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农村公路养护机构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建立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乡道的养护管理,建立健全养护责任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村道养护计划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对村道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协助发放村道养护资金。

  第十条 行政村成立农村公路养护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和民主决策的原则,负责村道的养护管理,采用“一事一议”和民主决策的原则,落实日常养护人员进行养护。

第三章 养护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养护公司承包与个人承包相结合,全段承包与分段承包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并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并行的运行机制,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等技术性较强、投资较大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或通过招投标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通保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公路应急抢通保通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养护料场属永久性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管理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第四章 小修保养

  第十五条 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使之保持原设计所要求的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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