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 吴泽刚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阿坝州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公路涵洞、排水沟及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应急抢险。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坚持“建路必养、建养并重,依法治路、安全畅通,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县、乡(镇)、村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的管养机制,逐步建立符合阿坝州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统筹安排上级补助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指导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考核。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领导和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批准养护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好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路政管理、路产路权及超限治理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